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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2010-07-21 13:06     (点击: )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项目管理,集中市、区两级财力关注和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展,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依据《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市科技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科技项目分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整合和集成市、区两级科技资源,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二条  实行科技项目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抓大放小、扶优扶强、整合资源、示范引领。

第三条  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科技项目投入经费的预算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查和立项

第四条 现行的市科技项目申报方式和要求不变,各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仍由市科技局授权委托的技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集中统一受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收到的所有申报科技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地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按项目承担单位所属行政区域将完整的一套项目申报资料移送各区科技管理部门,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同时开展申报科技项目的技术性初审。

第六条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申报的市科技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 在中介机构、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和推荐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联合汇审,确定市级论证项目。

第八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科技项目的技术经济论证工作。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本辖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科技项目的论证工作。

第九条 对专家论证会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依照《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市科技计划项目分类意见,编制市科技项目计划,根据市财政预算安排意见,编制市科技项目经费投入计划,提交克拉玛依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级科技项目按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难度、创新性、规模与工作量、产业前景、预计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分为重大、重点和指导性项目三类。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总额由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审定。项目支持资金实行两级拨付,根据科技项目分类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由市区两级科技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由企业承担的市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其项目核拨总额的70%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市研发资金)予以支持,其余30%由所在辖区的区科技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纳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由企业承担的市指导性科技项目,其项目核拨总额的20%由市研发资金予以支持;其余80%由所在辖区的区科技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纳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由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市属事业单位、协会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其项目核拨总额由市研发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已结题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再获得自治区、国家各类科技项目支持的,由市研发资金按不超过自治区、国家科技项目资金总额的30%配套一次。

第四章  项目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重点科技项目以及由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市属事业单位、协会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承担的市指导性科技项目由所在辖区的区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已结题的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自治区、国家各类科技项目支持的,由市科技局纳入市科技计划并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科技局对其管理的市级科技项目有检查权、建议权,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汇报。

第二十条  市科技项目的验收、评定管理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区科技局可视具体情况参与验收、评定工作,优秀科技成果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励。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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