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自卸货车、大型工程车辆作业行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区政规〔2024〕2号
小拐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克拉玛依区自卸货车、大型工程车辆作业行驶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克拉玛依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克拉玛依区自卸货车、大型工程车辆作业行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克拉玛依区自卸货车、大型工程车辆作业行驶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克拉玛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规范我区从事建筑行业、水泥行业、煤炭行业、采矿行业、道路行业、农业领域、垃圾清运、矿山开采运输的自卸货车和大型工程车辆作业和行驶行为。
第三条 对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自卸货车和大型工程车辆实行源头管理,相关车辆、企业应向区城市管理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自卸货车和大型工程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车载定位信息系统接入克拉玛依区一网统管平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安全培训场所和停车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企业内部制定的监督、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加盖公章。
企业现场勘验项目:
(一)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功能,自卸货车具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不得沿途泄漏、遗洒(其中:轻型、中型未封闭的可用篷布覆盖);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所有车辆不得进行非法改装;
(二)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要求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场所设有与克拉玛依区“一网统管”同步监督功能的设备;
(三)具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车辆、停车场、安全生产、消防、财务及人员等管理制度;有安全教育和车辆维护保养台账资料;
(四)具有车辆密闭设施,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并有相应车辆行驶证件;
(五)自卸货车车体须有显著标识编号并满足交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
(六)其他需现场勘查项目。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卸货车安全管理、驾驶人员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第五条 自卸货车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卸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车身必须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作业期间须携带证明材料;
(二)自卸货车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三)自卸货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超速;
(四)自卸货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经依法确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五)已报送资料的企业如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车辆信息、办公地址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城市管理局报送变更资料;
(六)如驾驶人员发生调整,须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提交相关人员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区城市管理局报送变更资料。
第六条 克拉玛依区对辖区运输行为实施联合监管,各单位职责如下: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成区域内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和建筑垃圾的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关于货运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企业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建成区域内建筑企业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责任,依据本办法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范围内规范作业,禁止车辆违规作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成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操作证的核发;对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对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处罚。
克拉玛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办理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许可;依法对交通运输市场信用管理;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道路巡逻,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以及纠正交通违章;对于违规车辆在市区行驶,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第七条 大型工程车辆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作业,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速。
第二章 名单管理
第八条 建立《克拉玛依区自卸货车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企业名录》),向区城市管理局提供相应资料的企业可直接纳入《企业名录》。《企业名录》信息由区城市管理局提供,在克拉玛依区政府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克拉玛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公安分局应当将本系统行政处罚结果、企业许可信息(或注册信息)、道路运输许可信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事故信息、车辆登记上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局根据不同风险类别的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对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高的企业,提高检查频次,连续两次考核平均成绩不达标的企业将做退出处理。
第十一条 自卸货车须严格落实作业和停放要求,各行业主管单位对本领域的自卸货车和大型工程车辆进行督导。
第十二条 涉嫌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的,区城市管理局应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交通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自卸货车、大型工程车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优先选择《企业名录》中的企业;鼓励全社会积极监督举报各类自卸车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单位将依法依规做好问题线索核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自卸货车载物超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遗洒、飘散载运物;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的由区公安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 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施工产生的污水、建筑垃圾不按规定处理、清运,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因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由区城市管理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处罚。
第十六条 自卸货车在作业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区城市管理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区公安分局委托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工程车辆,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处罚:
(一)不安装、不使用定位管制终端的;
(二)随意拆卸、破坏定位管制终端,干扰、屏蔽定位信号,或者篡改定位装置数据的;
(三)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或者擅自在禁行区域和路段作业的。
第十九条 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依照各自职责,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罚。
第二十条 大型工程车辆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卸货车、大型工程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停 车区域或符合要求的自有停车场,严禁在城区内道路及空地停放。
第二十三条 过境作业自卸货车须向相关单位报备后方可行驶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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