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克区政规〔2025〕1号
小拐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克拉玛依区九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政策
(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扶持和推动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提升人力资源对克拉玛依“一主多元”产业发展方向的支撑能力,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入驻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个体经济等组织(以下简称“入驻单位”)。
第三条 新入驻单位根据其自身规模如实申请房租补贴面积,1年起租且时长需为整年,租金标准按照园区运营公司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的租金单价确定,经产业园运营机构评估核准后,对其核准面积实行:
(一)租赁周期为5年。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前3年租金减免100%,后2年租金减免50%。
(二)租赁周期不满5年。按照租赁年度分类进行减免,租赁1年总租金减免20%,租赁2年总租金减免30%,租赁3年总租金减免40%,租赁4年总租金减免50%。
(三)租赁周期为5年但中途退租。若签订5年租赁合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中途退租,优惠幅度按照第二款执行。
第四条 房租补贴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即入驻单位入驻首年度需与产业园运营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首年度的租金,年度考核合格后次年12月前给予返还。
第五条 政策中所涉及的相关补贴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按照实际情况核算当年度所需补贴费用总金额,依法列入财政预算,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入驻单位需完成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其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运营成效等内容。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收已发放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关于本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用于园区生活配套(例如酒店、超市、餐饮等)或租赁面积超过1000㎡的企业,一事一议,不适用本扶持政策。
第八条 入驻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或将房屋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第九条 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或中止的,入驻单位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办理退房手续。如逾期返还,自合同终止或中止之日起入驻单位应当向产业园运营机构支付逾期后的占用费,占用费按当时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开始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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