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企业运营成本,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推进科技服务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克拉玛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17日
克拉玛依区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克拉玛依市关于加大科技投入的实施意见》(新克政发〔2022〕62号)要求,通过实施科技创新服务券制度(以下简称“创新服务券”),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企业运营成本,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推进科技服务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有力支撑。为加强创新服务券的管理,切实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服务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对克拉玛依区科技企业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产生的费用进行后补助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服务券聚焦扶持重点领域产业发展,相应领域以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当年受理通知的要求为准。创新服务券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和重复使用,当年内有效,过期自动作废。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申请主体。创新服务券的申请主体为在克拉玛依区依法合规经营的,无不良诚信记录,通过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专业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申请主体所需科技服务的通过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经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等各类为企服务平台,以及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活动的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合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时间满1年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企业通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市信用管理机构备案认可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以上(含C级),或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信用记录。
其他科技服务机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质;
(二)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创新服务券支持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领域的科技服务,具体服务事项以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为准。
第六条 创新服务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企业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咨询、编制服务;
(六)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竞争性立项创新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兑现
第七条 创新服务券采取事后兑现的方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时须向专业服务机构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约定的科技服务内容已经开始后,将兑现申请、服务合同、支付凭证、服务过程和结果证明等材料报区科技局,申请兑现补贴资金。
第八条 创新服务券申请兑现程序:
(一)区科技局通过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申请兑现通知;
(二)企业填报兑现申请,向区科技局申请创新服务券;
(三)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兑现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拟兑现名单、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创新服务券资金。
第九条 创新服务券兑现金额按照不超过符合要求的科技服务合同金额30%比例核定,其中克拉玛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备案、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咨询服务按照40%比例核定,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认定咨询服务按照50%比例核定;每家企业每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服务交易双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在创新服务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服务券资金。对于经查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2年内不再给予创新服务券支持,构成违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创新服务券专业服务机构对使用创新服务券购买服务的企业,须严格按照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在企业申请兑现时提供必要支持。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不配合企业申请兑现者,经查实后,2年内不再给予创新服务券支持,并纳入失信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5年4月17日至2030年4月16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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