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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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迎宾所检处罚〔2024〕279号 |
克区市监迎宾所检处罚〔2024〕279号 克拉玛依市百胜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市百胜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
916502035 99195667K |
刘天宇 |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案件移送函克环克移〔2024〕1号,内容为:2024年10月30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市百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出具的校准证书(证书编号:JE字24010125号和JE字24010523号)发现该证书校准日期及证书发布日期均为2024年9月10日,校准地点为“百胜检测站内”。经查看2024年9月10日环检线柴气混合线监控记录,发现该检测线全天开展检测作业,未发现计量研究院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校准,计量研究院直接出具了校准证书。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对该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笔录证实2024年9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无工作人员前来。 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事人的零气发生器(编号AP2200284)和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编号A1911404A)的校准证书。其中零气发生器校准证书有:编号JE字23022008号,校准日期2023年9月11日,证书发布日期2023年9月11日以及编号JE字24010523号,校准日期2024年9月10日,证书发布日期2024年9月10日。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校准证书有:编号JE字23021180号,校准日期2023年9月11日,证书发布日期2023年9月11日以及编号JE字24010125号,校准日期2024年9月10日,证书发布日期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零气发生器(AP2200284)设在轻型柴汽混合线,该线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有3份:报告编号:650203052409111102352845,检验日期:2024-9-11,号牌号码**,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报告编号:650203052409121544141916,检验日期:2024-9-12,号牌号码**,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报告编号:650203052409131649466295,检验日期:2024-9-13,号牌号码**,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A1911404A)设在重汽柴气混合线,该线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有2份,报告编号:650203052409121025538778,检验日期:2024-9-12,号牌号码**,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报告编号:650203052409131749335116,检验日期:2024-9-13,号牌号码**,检测结果合格。现场查看零气发生器和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均正常使用。2024年12月1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零气发生器和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均设在轻型柴汽混合线和重汽柴汽混合线,主要用于辅助作业,上述设备应一年校准一次,上一年的校准证书2024年9月10日到期,当事人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对上述设备进行校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向当事人出具了上述设备2024年的校准证书,校准日期为2024年9月10日,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的工作人员2024年9月10日未到现场对上述设备进行校准,实际到现场对上述设备进行校准的日期为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24年9月13日进行校准的监控截图。2024年9月11日-12日,当事人继续使用上述未经校准的设备出具了编号为650203052409111102352845、650203052409121544141916、650203052409121025538778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均显示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 650203052409131649466295、650203052409131749335116的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上述设备进行校准后出具的。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之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不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情形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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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000元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4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吐尼沙克孜·乌斯曼、艾妮娜·加尔肯 |
2025年3月4日 |
克区市监迎宾所检处罚〔2024〕279号 克拉玛依市百胜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3-04 12:16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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