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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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昆仑所食处罚〔2025〕2号 |
克拉玛依区繁花鲜生商行二店(施洋)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繁花鲜生商行二店(施洋) |
92650203M ACK3HC813 |
施洋 |
2024年12月25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编号:21650000002024122503254629)信息,投诉克拉玛依区繁花鲜生商行二店售卖食品过期的问题,具体如下:消费者2024年12月24日在该处购买商品,现反映该处售卖的蘑古力已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店检查发现进门靠墙第三列第四排货架上有5盒蘑古力装饰饼干草莓酸奶味(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同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克区市监昆仑所食强制〔2024〕10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4122608030),并于2025年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1日从克拉玛依区*****购进“蘑古力装饰饼干”8盒在店内销售,进价**元/盒,售价**元/盒,保质期内售出2盒,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盒,剩余5盒过期后未售出,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此前,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给予不予行政处理的决定,此次为两年内第二次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深刻认识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社会危害性及后果,在我局调查期间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数量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主动对店内的食品进行自检自查。未收到其他消费者关于此问题的投诉或反映;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裁量。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5盒蘑古力装饰饼干草莓酸奶味(名称、规格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4122608030);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2000元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7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伊丽米热·塔依尔江、陈元 |
2025.3.7 |
克区市监昆仑所食处罚〔2025〕2号克拉玛依区繁花鲜生商行二店(施洋)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3-07 17:28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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