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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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昆仑所餐处罚〔2024〕228号 |
克拉玛依区李家大院炖菜馆(李旭汉)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李家大院炖菜馆(李旭汉) |
92650203M AD14JRJ21 |
李旭汉 |
2024年9月17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内容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许可的类别销售食品的相关涉嫌违法线索:克拉玛依区李家大院炖菜馆的营业执照上不含“凉菜”(不含冷食类)制售,在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皮蛋豆腐”制售,收到线索后,2024年9月20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克拉玛依区永安新村25栋附7号、8号商铺的克拉玛依区李家大院炖菜馆进行检查。该店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店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仅载明了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店内菜单及饿了么平台出售皮蛋豆腐、芹菜花生、拍黄瓜、凉拌双耳、爽口萝卜凉菜,店内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设施设备,未投入使用。 因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经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2024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2月7日,当事人负责人李旭汉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代理人李**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2024年9月20日现场检查情况及对其经营冷食类食品的经营情况进行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2024年9月20日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载明了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冷食类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也用于热食类制售。当事人从2024年5月1日起出售冷食类食品在实体店内及饿了么平台上进行销售,执法人员通过新疆久凌盈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当事人开业至执法人员检查时线上销售冷食类食品数据:皮蛋豆腐5份,销售金额为**元;芹菜花生5份,销售金额为**元;爽口萝卜21份,销售金额为**元;东北老虎菜13份,销售金额为**元;拌猪耳丝5份,销售金额为**元。销售金额合计867.79元,违法所得867.79元;(以上金额为新疆久凌盈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该数据为平台扣除**%抽佣后商家实际到手金额)。当事人线下实体店内销售情况:芹菜花生9份销售金额为**元;凉拌双耳1份销售金额为**元;皮蛋豆腐4份销售金额为**元;拍黄瓜2份销售金额为**元;爽口萝卜9份销售金额为**元;销售金额合计378元,违法所得378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为1245.79元,货值金额1245.79元。当事人销售冷食类食品(凉菜)期间,未收到消费者有不良反映的反馈。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日,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此前未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于2024年9月24日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其店制售的冷食类食品(凉菜)后的不良反应的反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减轻裁量。 |
1.没收违法所得1245.79元; 2.罚款1000元;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1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李伟斌、娜迪拉·阿德力拜克 |
2025年3月11日 |
克区市监昆仑所餐处罚〔2024〕228号克拉玛依区李家大院炖菜馆(李旭汉)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3-11 17:01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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