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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市监迎宾所价处罚〔2024〕286号克拉玛依区田源超市(汝艳丽)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3-05 11:38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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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迎宾所价处罚2024286

克区市监迎宾所价处罚2024286克拉玛依区田源超市(汝艳丽)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区田源超市(汝艳丽)

92650203M

A7952E262

汝艳丽

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碧水花苑23栋67-1-14号的克拉玛依区田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后门停放的车牌号为******的面包车内摆放有20种殡葬用品正在进行销售,现场未见上述商品的标价或价格公示信息。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2月1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交代了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0月之前在店内销售殡葬用品,均在货架上进行了价格公示,2023年10月当事人店面装修升级后,因店内销售产品主要为食品,便将殡葬用品转移至该店后门外的面包车上进行销售,在面包车上均未进行价格公示。面包车上有殡葬用品20种,分别是金三支红配195支、竹浆纸10个、手机衣服118套、特大元宝78包、大福包30包、三支香50把、特大金砖100个、大纸(大号)13捆、黄纸28捆、大纸(小号)15捆、好套币230本、三人头币92捆、黄纸(伍仟萬)5捆、往生神咒5捆、赚大钱5包、旺盛高级烟茶酒套装3套、天地通用黄纸3捆、粉色纸衣服3、黄金万两黄纸3包、衣食无忧黄纸2包。上述殡葬用品均为当事人从**购进,其中2023年10月10日购进了金三支红配200支,进价为**元/支,销售价为**元/支,销售了5支,剩余195支;竹浆纸12个,进价为**元/个,销售价为**元/个,销售了2个,剩余10个;手机衣服120套,进价为**元/套,销售价为**元/套,销售了2套,剩余118套;特大元宝1件80包,进价为**元/包,销售价为**元/包,销售了2包,剩余78包;2024年3月28日购进了大福包1件30包,进价为**元/包,销售价为**元/包,未销售;三支香50把,进价为**元/把,销售价为**元/把,未销售;特大金砖1件100个,进价为**元/个,销售价为**元/个,未销售;大纸(大号)3件15捆,进价为**元/捆,销售价为**元/捆,销售了2捆,剩余13捆;黄纸2件28捆,进价为**元/捆,销售价为**元/捆,未销售;2024年11月2日购进了大纸(小号)2件15捆,进价为**元/捆,销售价为**元/捆,未销售;好套币1件230本,进价为**元/本,销售价为**元/本,未销售;三人头币1件92捆,进价为**元/捆,销售价为**元/捆,未销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面包车上还有黄纸(伍仟萬)5捆,进货价**元/捆,销售价是**元/捆,未销售;往生神咒5捆,进货价**元/捆,销售价是**元/捆,未销售;赚大钱5包,进货价**元/包,销售价是**元/包,未销售;旺盛高级烟茶酒套装3套,进货价**元/捆,销售价是**元/套,未销售;天地通用黄纸3捆,进货价**元/捆,销售价是**元/捆,未销售;粉色纸衣服3件,进货价**元/件,销售价是**元/件,未销售;黄金万两黄纸3捆,进货价**元/捆,销售价是**元/捆,未销售;衣食无忧黄纸2捆,进货价**元/捆,销售价是**元/捆,未销售;上述产品进购时间较早,当事人未留存进货票据。综上,该案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元。当事人积极整改,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对销售的殡葬用品全部进行价格公示,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首次违法,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整改,立即对所有商品进行了价格公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5元。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34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艾妮娜·加尔肯、吐尼沙克孜·乌斯曼

2025.3.5

克区市监迎宾所价处罚〔2024〕2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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