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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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昆仑所餐处罚〔2024〕283号 |
克拉玛依区润酷火锅底料加工坊(马建新)使用食品添加剂未专区(柜)存放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润酷火锅底料加工坊(马建新) |
92650203M A77JGT32F |
马建新 |
2024年11月22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昆仑路街道办事处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克拉玛依区东郊路16号熟食品加工基地45-190号(克拉玛依区润酷火锅底料加工坊)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炒锅旁共放置6桶食品添加剂:1.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型号:21103(NT)净含量;1KG,名称:烤牛肉味香精(液体香精)配料: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辅料,使用范围:肉制品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年10月30日,保质期:24个月。2.博邦鸡油香精:生产日期2024年7月27日保质期至2026年1月26日,净含量1kg,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以上两种食品添加剂各3桶,均已开封使用,现场未见食品添加剂专柜,未见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使用食品添加剂未专区(柜)存放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2日,经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1月8日,当事人马**到克拉玛依区昆仑路街道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克拉玛依区润酷火锅底料加工坊正在生产加工火锅底料,该生产场所炒锅旁放置两种食品添加剂均已开封使用,现场未见食品添加剂专柜,未见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当事人在使用上述两种添加剂时,按照产品建议的使用量在使用。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均从******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整改,加强员工培训,购进了食品添加剂专柜及使用记录本,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此前未因使用食品添加剂未专区(柜)存放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该行为属于首次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的规定,构成使用食品添加剂未专区(柜)存放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未专区(柜)存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200元。 鉴于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未专区(柜)存放的违法行为是首次发生,且在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够如实说明违法情况,在案发后主动改正,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十二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94条“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存在1项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裁量。 |
1.罚款人民币3200元; 2.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1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李伟斌、娜迪拉·阿德力拜克 |
2025年3月11日 |
克区市监昆仑所餐处罚〔2024〕283号 克拉玛依区润酷火锅底料加工坊(马建新)使用食品添加剂未专区(柜)存放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3-11 17:18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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