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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市监食餐处罚〔2025〕23号克拉玛依米滋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4-25 17:11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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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食餐处罚〔2025〕23号

克拉玛依米滋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米滋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91650203M

AC6847T0G

陈治琴

2025年2月24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幸福路丁1号A2-(1)-2-04号的克拉玛依米滋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对外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C6847T0G。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餐饮单位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记录至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2月24日的进货台账未记录。2025年2月2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法定代表人陈治琴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2月24日去乌鲁木齐住院,进货台账都是法定代表人记录,其他从业人员未及时负责记录,所以导致台账记录空缺的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4月28日因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克区市监食餐当罚〔2024〕178号)。当事人已于2025年2月26日主动向本局提供已整改补充记录的进货台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能及时补齐进货台账记录,同时将整改的记录台账交至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裁量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罚款2000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5日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英卡尔·居马汗、于超

2025.4.25

克区市监食餐处罚〔2025〕23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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