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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市监昆仑所食处罚[2025]7号 克拉玛依区塞外疆火食品加工房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3-27 12:3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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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昆仑所食处罚〔20257

克拉玛依区塞外疆火食品加工房(杨超)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区塞外疆火食品加工房(杨超)

92650203M

A78PXMK7

杨超

2025110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克拉玛依区东郊路甲18-3-13号的克拉玛依区塞外疆火食品加工房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加工房包装区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分装、包装工作,在包装机旁和南门进门处窗台下方的货架上摆放已加工包装好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223日的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袋喷码处,贮存条件:密封保存、常温通风、阴凉、干燥、避光处、开启后需冷藏贮存,食品小作坊名称:克拉玛依区塞外疆火加工房,电话:******,生产地址:克拉玛依区东郊路18-3-13号,登记证编号:XJSPXZF02030228),共计312个。包装袋内装有鸡精、味精的半成品麻辣小站火锅底料63个和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空包装袋2302个,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5223日。在当事人加工房内的地下库房货物架上有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223日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空包装袋28000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及包装袋,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克区市监昆仑所食强制〔20254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011008002)。2025116日,经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5127日、2025220日当事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2025110日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1228日从**(网店名:**)定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223日的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包装袋,以**/个的价格共购进30972个。202516日上述包装袋运送到位于克拉玛依区东郊路甲18-3-13号的克拉玛依区塞外疆火食品加工房内,202517日至19日在加工房内生产加工并使用上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223日的包装袋分装成品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共计607袋。以**/袋的价格在202519日和110日给位于克拉玛依区幸福路222号的克拉玛依区麻辣小站串串火锅餐厅(西月潭店)共计送货90袋,202517日和202519日给位于克拉玛依区吉祥路70-205号的克拉玛依区西域麻辣小站串串店(康城店)共计送货115袋,2025110日给位于克拉玛依区幸福路丁1B4-2-1号至4号、9号至14号的克拉玛依区西域麻辣小站串串汉博店送货70袋,当事人称在当天送货途中得知料包有问题就没有送到店内,将上述70袋火锅底料包让送货师傅扔掉了。在加工生产过程产生的损耗品共计20袋。截至被查获时,在当事人加工房包装区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分装、包装工作,在包装机旁和南门进门处窗台下方的货架上摆放已加工包装好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223日的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共计312袋,包装袋内装有鸡精、味精的半成品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63袋,半成品火锅底料不能进行直接销售,其制作成本为**元。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223日的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的包装袋共计30302袋。货值金额共计15238元,违法所得5125元。

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对加工房内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责,制定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其加工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除了加工制作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之外,还要加工制作麻辣烫的底料和其他麻辣小站门店的小料。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收到关于食品安全不良影响的反馈或举报。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用于其他合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为避免对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决定不予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但当事人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火锅底料发往多家经营门店并其对消费者进行销售使用,当事人的销售范围广,受众人群多,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25元;

2.罚款20000元;

3.没收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312袋、半成品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63袋、麻辣小站清油火锅底料包装袋30302袋(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011008002)。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321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李伟斌、杨娟

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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