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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市监迎宾所妆处罚〔2025〕21号 克拉玛依区秘境美发工作室(闫**)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4-17 19:1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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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迎宾所妆处罚〔2025〕21号

克拉玛依区秘境美发工作室(闫**)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区秘境美发工作室(闫**    

92650203M

ACU2UD28D

**

2025年2月17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汇源路180-124号(泰富广场)的克拉玛依区秘境美发工作室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洗发区右侧一层货架处发现梦佩丝染发膏(青叶绿)2盒(生产企业: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地:广东鹤山;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0211119015 2024/11/19;净含量:100ml;国妆特字:G20191765),梦佩丝染发膏(烟熏棕)2盒(生产企业: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地:广东鹤山;生产批号及使用日期:0211120021 2024/11/22;净含量:100ml;国妆特字:G20191815),梦佩丝染发膏(棕色)2盒(生产企业: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地:广东鹤山;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0210514031 2024/05/17;净含量:100ml;国妆特字:G20131249),梦佩丝染发膏(绿色)2盒(生产企业: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地:广东鹤山;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0211980707 2024/11/15;净含量:100ml;国妆特字:G20203144),梦佩丝染发膏(黑棕色)2盒(生产企业: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地:广东鹤山;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0211224013 2024/12/26;净含量:100ml;国妆特字:G20203144),梦佩丝染发膏(亚麻棕)2盒(生产企业: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地:广东鹤山;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0211222016 2024/12/23;净含量:100ml;国妆特字:G20191811),梦佩丝染发膏(褐棕色)1盒(生产企业: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地:广东鹤山;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0211016020 2024/12/23;净含量:100ml;国妆特字:G20191813),凯捷染发膏(咖啡色)1盒(制造商: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肇庆市;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KH26R03-201 20240827;NET:100g;国妆特字:G20131010),凯捷染发膏(巧克力色)1盒(制造商: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肇庆市;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KF05S05-55b
20240608;NET:100g;国妆特字:G20190712),凯捷染发膏(金棕色)1盒(制造商: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肇庆市;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KF12R03-55c 20240615;NET:100g;国妆特字:G20131016)。上述化妆品均未开封且超过使用期限。该店经营场所未见退市下架区,执法人员现场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克区市监迎宾所妆强制〔2025〕9号)。2025年2月2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对其立案调查,并指派我局两名执法人员负责查办此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从**购进了30盒梦佩斯染发膏,购进价为**元/盒,当事人称销售价格为**元/盒,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剩余13盒,另外17盒在超过使用期限前已被当事人用完,当事人于2022年9月7日从**购进了3盒凯捷染发膏,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剩余3盒,购进价为**元/盒,当事人称销售价格为**元/盒,案发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称因为自身疏忽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注册凭证以及同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综上,该案货值金额630元,上述化妆品均未开封,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对店内化妆品进行自检自查,加强化妆品管理。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对店内化妆品进行自检自查,加强化妆品管理。且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注册凭证等资料,化妆品来源合法,超过使用期限后未使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梦佩斯染发膏13盒,凯捷染发膏3盒(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021709002);

2.罚款1000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梦佩斯染发膏13盒,凯捷染发膏3盒(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021709002);

2.罚款1000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17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伊浩天、夏黎

20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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