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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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1 |
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处罚〔2024〕289号 |
克拉玛依市疆海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采购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未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市疆海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91650203M ACQG5R05Y |
贾廷莲 |
经查,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从北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基地以**元/桶的价格,购进烤鸭专用酱**桶,以**元/桶的价格向克拉玛依区***店销售**桶,剩余**桶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在购进烤鸭专用酱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订货单,记录了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向供货商索要烤鸭专用酱的同批次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12月6日,当事人从克拉玛依市***商贸有限公司以**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牛肉**公斤,以**元/公斤的价格向克拉玛依市***食堂、克拉玛依市***中学食堂和克拉玛依区***中心共计销售**公斤牛肉,剩余**公斤牛肉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在购进牛肉时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复印件,未索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2024年12月8日,当事人从克拉玛依市***商贸有限公司以**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牛肉**公斤,以**元/公斤的价格向克拉玛依市***食堂、克拉玛依市***中学食堂和克拉玛依区***中心共计销售**公斤牛肉,剩余**公斤牛肉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在购进牛肉时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复印件,未索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材料,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协助本局查清其违法行为,在店内张贴《整改报告》,并完成食品进货查验的整改。另查明:因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当罚〔2024〕14号),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一、警告; 二、罚款5000元。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2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袁栋、李想 |
2025.3.12 |
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处罚〔2024〕289号克拉玛依市疆海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采购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未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3-12 17:55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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