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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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天山所餐处罚〔2025〕4号 |
克拉玛依区肖兢全牛汤锅鱼馆(涂林涛)构成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肖兢全牛汤锅鱼馆(涂林涛) |
92650203M A79F3T02C |
涂林涛 |
2024年12月17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区肖兢全牛汤锅鱼馆进行消毒餐具监督抽检,此次检测项目为大肠菌群,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现场抽检20份碗,样品总数20份。2025年1月2日本局收到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2024240491-2024240510的《检测报告》。上述报告显示:20份样本中有14份样本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GB 14934-2016《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2025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2025年1月14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指派我局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克拉玛依区肖兢全牛汤锅鱼馆于2024年11月4日因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已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克区市监天山所餐当罚〔2024〕547号)。2024年12月17日抽检为第二次餐具抽检,据编号为NO:2024240491-2024240510的《检测报告》显示,抽检的20份消毒餐饮具样本中,有14份样本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GB 14934-2016《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合格率为30%,克拉玛依区肖兢全牛汤锅鱼馆对检测结果认可。克拉玛依区肖兢全牛汤锅鱼馆构成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目前,克拉玛依区肖兢全牛汤锅鱼馆已改进了店里餐具的清洗消毒方法,规范填写每日餐具消毒记录。 |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店内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店内消毒记录本复印件,分析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上述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500元。 |
罚款8500元。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7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胡钰哲,龙菲 |
2025.4.18 |
克区市监天山所餐处罚〔2025〕4号克拉玛依区肖兢全牛汤锅鱼馆(涂林涛)构成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4-18 18:10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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