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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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银河所反处罚〔2024〕181号 |
克拉玛依市锦尚堂商贸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案 |
克拉玛依市锦尚堂商贸有限公司 |
91650203M ADL0TLY0R |
姚孟梦 |
2024年7月17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油建北路120-6-213、214号,克拉玛依市锦尚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1。该公司所销售的广誉远牌破壁松花粉片(生产日期:20240702,保质期:36个月,产品类别: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委托方:西藏广誉远药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50克,产品标准代号:GB2415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037150100941),现场未发现该商品的销售价格,该商品在该公司的销售价格为**元/瓶;2。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连接投影设施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了松花粉可以起到抗病毒、抗感染和抗肿瘤的宣传视频,现场正在向店内的老年人播放;3。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收银台处发现8张收据(收据中显示销售数量及价格),现场统计8张收据显示共销售387瓶广誉远牌破壁松花粉片,销售金额共计61920元;4。该公司房间内有50名老年人消费者在观看松花粉的网络视频课件,课件名称为“网络视频”。 |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主动向办案人员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且公司目前处于关停状态(公司地址房间已被克拉玛依区再娜布业店经营者向市场开办单位租下开展经营活动),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5日,且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当事人以开具收据的方式标明销售数量及价格;并向申请退货的消费者进行全额退款,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1项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已经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罚款10000元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1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吴菲、刘涛 |
2025.4.15 |
克区市监银河所反处罚〔2024〕181号 克拉玛依市锦尚堂商贸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案
日期:2025-04-15 12:00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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