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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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昆仑所餐处罚〔2024〕284号 |
克拉玛依区阿正擀面皮加工店(渠秀娥)从事食品加工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口罩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阿正擀面皮加工店(渠秀娥) |
92650203M A77G838XC |
渠秀娥 |
2024年11月23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东郊路18-1-3号的克拉玛依区阿正擀面皮加工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加工直接入口凉皮,现场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口罩。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从事食品加工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口罩的违法行为,12月12日,经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11月23日,当事人在生产经营凉皮制品时,现场1名从业人员正在生产加工直接入口凉皮,该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口罩。 当事人此前未因未穿戴工作衣、帽、口罩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该行为属于首次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负责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给工作人员买了新的工作衣、帽、口罩,同时对所有工作人员开展内部培训,对操作规范进行要求,保证以后不会再违规操作加工。 |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的规定,构成从事食品加工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口罩的违法行为。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之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穿戴工作衣、帽、口罩的违法行为是首次发生,且在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够如实说明违法情况,在案发后主动改正,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十二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94条“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存在1项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罚款3200元。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3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杨娟、娜迪拉·阿德力拜克 |
2025年3月13日 |
克区市监昆仑所餐处罚〔2024〕284号克拉玛依区阿正擀面皮加工店(渠秀娥)从事食品加工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口罩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3-13 17:05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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