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申请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注明:1.需要在申请书尾部申请人落款处签名、按手印,单位需要加盖公章。2.份数:复议机关需要二份外,其余当事人各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注明:1.申请人为个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2.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供均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所有证件需核对原件);
(三)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注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1.被委托人为普通代理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2.被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函原件一份);
(六)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注明:1.如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2.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1.应提供原件给复议机构予以核实。2.需要附证据目录,在提交人处签名、按手印,单位需要加盖公章。份数:复议机关需要二份外,其余当事人各一份)。
五、办理机构:克拉玛依区行政复议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法定工作日(10:00-14:00 ,16:00-20:00),
地址:克拉玛依区矛调中心(216办),电话:0990-6235697。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提交办理材料→复议机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送达各方当事人是否受理相关文书(告知当事人复议的权利和义务)→案件审理→制作结案文书→送达结案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