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听证员、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权限;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或者不作为的事实、依据;第三人陈述意见。
四、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当事人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询问、质疑、申辩,被申请人可以作说明。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