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
三、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行政复议参加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