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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受理范围

日期:2023-03-07 11:30 来源: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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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

三、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行政复议参加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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