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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义务

日期:2023-03-07 11:29 来源: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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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需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送交书面等复书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复议机关有权拒收,并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可径直作出撤销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必须编制目录,标明提交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证明内容,载明提交的日期。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或拒收。

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未经复议机关同意不得自行或委派他人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个人调查收集证据。否则,该证据为无效证据,复议机关有权拒收。

四、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要求回避的事实与理由。

五、被申请人必须按照复议机关的通知,按规定的人数到场到会,按时到达勘查现场,或按时参加听证会。在勘查现场成听证会上,被申请人须服从复议(主持)人员的指挥,通守复议纪律,不得借故吵闹,扰乱正常的勘查现场及听证会秩序,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被申请人举报复议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的,必须具实名进行,不得作毫无事实推测的诬告,否则,一经查实,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被申请人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及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被申请人有义务按复议决定的内容履行,否则,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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