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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

日期:2023-03-07 11:26 来源:区司法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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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制度

承办人对行政复议来访人员,应一律做好登记。

二、受理程序

1.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2.承办人将《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查程序

1.承办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2.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主持召开由复议人员和案件当事人参加的案件事实调查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3.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期审查、中止审理的,由承办人起草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文书。

四、送达程序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作出后,由承办人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依法送达当事人。

五、办理期限

1.决定是否立案的审查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2.自行政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等证据材料。

3.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期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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