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栏

克区市监银河所反处罚〔2024〕256号 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2-24 19:04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字体: 打印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银河所反处罚〔2024〕256号

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91650203M

ADUBJXE46

孙宜兰

2024年10月14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投诉单,编号:1650203002024101413184799,被投诉主体为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内容为:本人10月7日,在商家开设的店铺购买的巴旦木,因为在网上看到商家宣传无糖才买的,本人收到货以后发现该产品并不属于无糖食品。这就是普通食品,产品并没有标注无糖标识,也没有标注糖含量,明显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并且产品的标签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电话,名称,储存,净含量,明显“三无”产品,产品明显违反了食品法的规定。于是本人和商家协商,无奈商家态度强硬,本人只好向贵局投诉,希望贵局公平公正处理,本人诉求要求商家根据食品法进行赔偿处理。

2024年10月17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投诉单,编号:1650203002024101792605965,被投诉主体为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内容为:本人2024年10月5日,在商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的葡萄干因为在网上看到商家宣传特级,到货以后发现该产品并不属于特级食品,这就是普通食品,商家存在夸大事实,误导消费,明显属于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人认为该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本人合法权益,只好投诉到贵局,望贵局公平公正处理,本人诉求要求商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处理。

2024年10月21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塔河路139-3号一楼,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实体店铺摆放有14组货架,货架上摆放有粮油、干果等食品,正在对外销售,现场未见标有“巴旦木”字样的预包装食品,上述食品均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该法定代表人承认消费者购买的“新疆正宗巴旦木新鲜纯天然纸皮巴旦木大杏仁坚果干果特产孕妇零食”是从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新疆小白杨特产店”购入,只标注了食品名称“巴旦木”及净含量,未标明厂名厂址等信息,且该食品在“新疆小白杨特产店”商品详情中宣传“无糖”。其次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新疆小白杨特产店”发布有商品名称为“葡萄干新疆特级超大免洗绿香妃王黑加仑散装商用特产零食果干提子”等内容作为宣传。

2024年11月1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对销售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我局两名执法人员负责查办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2月8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举报单,编号:1650203002024120898764731,被举报主体为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内容为:本人于12月1日通过该企业开设的抖音店铺购买核桃,收到货之后发现该产品在产品包装上虚假宣传,且包装上有营养成分表,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定性为预包装食品,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处理。2024年12月9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塔河路139-3号一楼,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开设有网店“新疆小白杨干果特产店”,该公司的实体店铺现场销售外包装袋上印有营养成分表的核桃,与该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新疆小白杨干果特产店”销售的“正宗新疆纸皮核桃未清洗手捏即开新鲜饱满薄皮源头手剥坚果小零食”为同一食品,现场能够提供该批次核桃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地证明及检验检测报告。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该法定代表人承认抖音店铺详情页标注有营养成分表,且注明“营养成分表仅供参考,参考来源于百度百科,如有问题下架”的字样,但未对抖音店铺详情页及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未进行过营养成分表内项目的检测。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1月13日,克拉玛依市小白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高涛变更为孙宜兰,原法定代表人高涛已告知现法定代表人孙宜兰该公司涉嫌对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法情况,法定代表人孙宜兰接手后续案件相关事宜。

经调查当事人从**公司购进14袋带有“巴旦木”字样的预包装食品,进货价**/袋,未标明厂名厂址等信息。上述预包装食品从2024年9月21日起在拼多多平台当事人开设的网店“新疆小白杨特产店”销售,以**/袋/组、**/2袋/组、**/3袋/组的销售方式对外销售,截至2024年10月17日已售出7组(14袋),其中**1组、**5组、**1组,共计销售**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17日将网店“新疆小白杨特产店”全部食品下架处理。因当事人在进货时未认真查验网店“新疆小白杨特产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有无厂名厂址等信息,造成上述无厂名厂址等信息的预包装食品在网店“新疆小白杨特产店”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50.05元。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公司出具的巴旦木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SP202440237),报告内容显示上述预包装食品的碳水化合物(g/100g)的检测结果为0,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符合预包装食品“碳水化合物(糖)含量要求满足≤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为无或不含糖”的要求,该食品属于无糖食品,与投诉人提出的“该食品不属于无糖食品”不一致,涉嫌违法行为证据不足。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公司出具的葡萄干的检测报告(NO.XN-2410241701),报告显示当事人在网店“新疆小白杨特产店”销售的葡萄干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吐鲁番葡萄干》(GB19586-2008)5.3.1分级指标中“特级”指标要求,与投诉人提出的“该食品不属于特级食品”不一致,涉嫌违法行为证据不足。

当事人从**公司购进5074.4公斤散称185核桃,进货价**/公斤,上述核桃在当事人抖音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新疆小白杨干果特产店”以散装称重的形式对外销售,为了方便运输用市场采购的通用袋进行了包装,并张贴标签注明了“本产品为初级农产品,此包装为运输方便”。此包装袋上印有营养成分表。同时当事人从百度搜索核桃的营养成分表(能量每100g2902KJ,蛋白质每100g20.9g,脂肪每100g66.2g,碳水化合物每100g8g,钠每100g0mg),在抖音店铺详情页进行介绍,当事人并未对所售核桃的营养成分进行检测,包装袋上营养标签为通用袋自带。抖音详情页中营养标签为当事人引用,明示了“营养成分表仅供参考,参考来源于百度百科,如有问题下架”的字样。上述核桃当事人抖音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新疆小白杨干果特产店”以**/501g/组、**/1001g/组的销售方式进行促销销售,截至2024年12月17日,已销售48.135公斤(**501g126组、**501g3组、**501g1组、**501g1组、**1001g128组、**1001g4组、**1500g56组、**2001g35组、**2001g1组、**2501g51组),共销售**元。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主动对抖音平台经营的网店“新疆小白杨干果特产店”销售的产品详情页、产品外包装袋进行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

2025年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区市监银河所反罚告〔2024〕2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巴旦木包装袋上无标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5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销售核桃未检测营养成分而在使用的包装袋及抖音平台中标注营养标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对销售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销售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主动向办案人员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主动对拼多多平台经营的网店“新疆小白杨特产店”销售的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销售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主动向办案人员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主动对抖音平台经营的网店“新疆小白杨干果特产店”销售的产品详情页、产品外包装袋进行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1.罚款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0.05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224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刘珊珊,卡哈尔·卡德尔

20252月24日

克区市监银河所反处罚〔2024〕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