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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市监迎宾所质处罚〔2025〕1号 克拉玛依区海食界商行(何雨洋)经营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4-24 17:0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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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迎宾所质处罚〔2025〕1号

克拉玛依区海食界商行何雨洋经营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区海食界商行何雨洋    

92650203M

ADJ3U8Y5B

何雨洋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日从**购进红洋天天鲜甜虾(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7152202452;执行标准:SB/T10379-2012;委托商:红海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聊城易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耕莘路002号;生产日期2024/10/17)共计100盒,进价为**元/盒,销售价格为**元/盒,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下架了上述产品,并将未售出红洋天天鲜甜虾60盒产品退回供货商。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查看并索要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根据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莘市监协查回(2025)JCB03号)及聊城易海食品有限公司证明,涉案的红洋天天鲜甜虾为假冒聊城易海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截止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共售出红洋天天鲜甜虾40盒,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520元。当事人事先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经营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并且此前未因同类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也未收到其他消费者食用后不良反应反馈。

当事人于2025年1月22日,从**购进鲜榨石榴汁36瓶,产品的外包装上无食品标签,未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

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每瓶1.1公斤至1.3公斤,重量不固定,进价为**元/瓶。因距离本地比较远,该产品采用冷冻的方式进行发货,当事人在店内以**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已将36瓶鲜榨石榴汁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260元,违法所得21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查看并索要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的微信截图,供货商租用场所的合同复印件。当事人未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此前未因同类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红洋天天鲜甜虾非聊城易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所购进的红洋天天鲜甜虾是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事后立即整改,未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的规定,决定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2.罚款360元。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鲜榨石榴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不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当事人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情形予以裁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七)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未查验鲜榨石榴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不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当事人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情形予以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3.罚款360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22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张尚磊、刘莉

2025.4.24

克区市监迎宾所质处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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