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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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天山所食处罚〔2024〕261号 |
克拉玛依区三只鸭食品加工坊(李亚杰)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三只鸭食品加工坊 |
92650203M A784LN02Q |
李亚杰 |
2024年9月12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克拉玛依铭众红线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克拉玛依区三只鸭食品加工坊制售的鸡腿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克拉玛依铭众红线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4]KMZJ字SPJD第(004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22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抽检结果及复检申请事宜,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9月12日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鸡腿,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6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12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克拉玛依铭众红线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克拉玛依区三只鸭食品加工坊制售的鸡腿进行监督抽检。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上述批次鸡腿1.4kg,所用原料生鸡腿于2024年9月12日从**购进,共购进一件,共10kg,合计**元。制作鸡腿所用调料是2024年6月1日从**购进。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制作鸡腿所用调料、工具和设备等物品也用于制作卤全鸡。鸡腿成本价**元/kg,销售价格为42元/kg,抽检使用了1.2kg,抹零0.4元,抽检共售价50元。当天除销售抽检样品外其余未售出,剩余0.2kg鸡腿经营者自留食用,货值金额58.4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鸡腿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所有的设备及工具进行消毒,对店里剩余原材料进行筛查,梳理食品加工流程,并主动向我局提交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整改报告。同时,当事人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及不良反应情况,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当事人此前未因上述行为被给予过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当事人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除加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外,还用于加工其他食品,并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抽检不合格食品专用,且已对生产工具和设备进行了消毒整改。未接到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投诉举报及不良反应情况,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理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50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5000元。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7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杜水灵,曲有晨 |
2025.5.7 |
克区市监天山所食处罚〔2024〕261号克拉玛依区三只鸭食品加工坊(李亚杰)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5-07 18:11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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