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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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昆仑所食处罚〔2025〕51号 |
克拉玛依区巧克粒商行(古力尼莎·吐尔迪)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
克拉玛依区巧克粒商行(古力尼莎·吐尔迪) |
92650203L 393612790 |
古力尼莎·吐尔迪 |
2025年2月13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编号:1650203002025021369698078)信息,投诉克拉玛依区巧克粒商行售卖疑似三无产品的问题,具体如下:消费者2025年2月13日在该处购买一瓶无花果酱,食用时发现只有生产日期没有保质期,也无厂名,生产许可等信息,怀疑是三无产品。接到投诉后我局两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9日出示执法证件对克拉玛依区巧克粒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进门右手边货架上第一层和第四层摆放有产品名称:克兰山无花果酱,生产单位:阿图什市阿孜汗村,地址:阿图什市松他克乡阿孜汗村巴格依热克路106号,生产日期:2024年9月,数量20瓶(小瓶,销售价**元/瓶),4瓶(大瓶,销售价**元/瓶);上述两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均未标明净含量、保质期限、生产厂家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现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食品检测报告与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5年2月19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两种标签信息不全的预包装食品,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3月3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以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3月7日,我局向克州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克区市监协查〔2025〕4号)。2025年3月26日收到克州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协助调查内容进行复函。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4年12月9日,从**购进了30瓶克兰山无花果酱(已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应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相应的食品检测报告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大瓶果酱6瓶(进货价**元/瓶,销售价**元/瓶),小瓶果酱24瓶(进货价**元/瓶,销售价**元/瓶),因当事人未认真查验店内销售的克兰山无花果酱标签上有无净含量、保质期限、生产厂家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造成上述两种标签信息不全的预包装食品摆放在店内货架上对外进行销售。经克州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克兰山无花果酱的生产单位为阿图什市格兰山果酱加工店,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涉案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 至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标签上无保质期限、生产厂家厂名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克兰山无花果酱,大瓶装已售出2瓶,小瓶装已售出4瓶,其中有1瓶(小瓶装)当事人店员搞错以进货价**元销售给投诉人,上述两种克兰山无花果酱的货值金额为840元,除原价销售给投诉人的1瓶克兰山无花果酱(小瓶装)未盈利,当事人销售5瓶克兰山无花果酱(2大瓶、3小瓶),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5元。 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办案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对店里销售的所有商品进行了检查,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查验了所购进商品的相关资质,确保不会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并承诺如果有消费者向店里反映吃完克兰山无花果酱后,身体出现不舒服的情况,当事人也会积极处理,给消费者退款,并带消费者就医。截至2025年2月27日还未有消费者向该店反映吃完克兰山无花果酱后,身体出现不舒服的情况。当事人此前未因上述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克兰山无花果酱标签上未标明净含量、保质期限、生产厂家厂名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主动向办案人员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并于2025年3月21日向办案人员提供了店内的整改报告,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克兰山无花果酱的食品检测报告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不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情形予以裁量。 当事人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1.警告; 2.没收24瓶标签上未标明净含量、保质期限、生产厂家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净含量的克兰山无花果酱(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021908003); 3.没收违法所得25元; 4.罚款5000元。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8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刘涛、 伊丽米热·塔依尔江 |
2025年5月8日 |
克区市监昆仑所食处罚〔2025〕51号 克拉玛依区巧克粒商行(古力尼莎·吐尔迪)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日期:2025-05-08 13:13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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