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栏

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处罚〔2025〕40号 克拉玛依区康林商行(刘兴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5-09 19:35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字体: 打印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胜利所处罚〔2025〕40号

克拉玛依区康林商行(刘兴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区康林商行(刘兴吉)   

92650203M

A77WHN03D

刘兴吉

2025年3月17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对克拉玛依区康林商行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商行货架时发现有:(1)1瓶乌苏啤酒(乌苏秘酿)净含量:1L,生产商: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603,保质期:6个月;(2)4瓶汉斯小木屋(菠萝啤味碳酸饮料)净含量:500ml,生产商:青岛啤酒武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40324,保质期:240天;(3)12袋玉米热狗肠(双汇牌)净含量:32g/袋,生产商: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宜昌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41020,保质期:90天);(4)28袋去骨猪蹄(卤香味)净含量:16g/袋,生产商:湖南菩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3/01,保质期10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当罚〔2025〕27号)。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3月2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1瓶乌苏啤酒(乌苏秘酿),4瓶汉斯小木屋(菠萝啤味碳酸饮料),12袋玉米热狗肠(双汇牌),28袋去骨猪蹄(卤香味),均已超过保质期;乌苏啤酒(乌苏秘酿)于2024年6月18日从克拉玛依市佳锦源商贸公司购进,一共购进了12瓶,购进价是10元/瓶,销售价格是12元/瓶,已售出了11瓶;汉斯小木屋(菠萝啤味碳酸饮料)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微信号(xjqbpj2023)购进的,一共进了36瓶,购进价是3元/瓶,销售价格是4元/瓶,已售出32瓶;玉米热狗肠(双汇牌)于2024年10月7日从克拉玛依区好心情商行购进的,一共进了30袋,购进价是0.85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已售出了18袋;去骨猪蹄(卤香味)是2024年6月1日从克拉玛依区贝贝佳食品销售商行购进的,一共进了40袋,购进价是0.88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已售出12袋。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均未售出,此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68元。当事人在调查期间提供了乌苏啤酒(乌苏秘酿)、玉米热狗肠(双汇牌)及去骨猪蹄(卤香味)3个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去骨猪蹄(卤香味)和玉米热狗肠(双汇牌)的出厂检验报告,提供不出汉斯小木屋(菠萝啤味碳酸饮料)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乌苏啤酒(乌苏秘酿)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本局给予行政处罚,且未收到其他消费者关于此问题的投诉、举报及产生不良反应的报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认识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社会危害性及后果,在本局调查期间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当事人又积极进行整改,主动对店内的食品进行了自检自查,且未收到其他消费者关于此问题的投诉、举报及产生不良反应的报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瓶乌苏啤酒(乌苏秘酿)、4瓶汉斯小木屋(菠萝啤味碳酸饮料)、12袋玉米热狗肠(双汇牌)和28袋去骨猪蹄(卤香味)(名称、规格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031706003);2.罚款2000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58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王小刚、李立君

2025.5.9

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处罚〔202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