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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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胜利所计处罚〔2025〕35号 |
克拉玛依区意羡手工面店(如孜古丽·托合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意羡手工面店(如孜古丽·托合提) |
92650203MA77C2TNX3 |
如孜古丽·托合提 |
当事人称于2023年12月中旬在**以**元的价格购买的工农兵牌电子计价秤(型号:618,生产厂家:新乡市衡器厂),购买票据已遗失。购买后于2024年1月份送计量所检验,经检定合格并张贴合格标识。2024年2月份至2025年3月初用来称重鲜面售卖,截至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直使用这个电子秤称重蔬菜售卖。当事人知道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因此在电子计价秤购买后进行了第一次检定,之后忘记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截至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有效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当事人于检查第二日重新购买了一台电子计价秤,经检定合格并张贴合格标识后在店内使用。当事人是第一次出现电子计价秤没有检定的情况,此前当事人未因同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于检查第二日重新购买了一台电子计价秤,经检定合格并张贴合格标识后在店内使用。当事人是第一次出现电子计价秤没有检定的情况,此前当事人未因同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 |
罚款300元。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27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张梦洁、王紫琪 |
2025.5.27 |
克区市监胜利所计处罚〔2025〕35号 克拉玛依区意羡手工面店(如孜古丽·托合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5-27 17:31
来源: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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