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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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迎宾所计处罚〔2025〕43号 |
北京安怀胜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案 |
北京安怀胜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 |
91650203MADXAY6W8J |
郑文胜 |
2025年3月13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职权对北京安怀胜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右侧麻辣香锅/麻辣烫窗口前的台面上发现一部电子秤,已通电,正在使用中,执法人员查看该秤的四周,未发现检验合格标志,当事人在现场也未能提供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验合格标志。2025年3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称该电子秤于2024年7月花费230元从湖北省一处农贸市场购买,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凭证,购买后于2025年2月17日学校开学后放置于该单位经营场所麻辣香锅/麻辣烫窗口并投入使用,一直使用到2025年3月13日,用于称重学生购买的麻辣烫及麻辣香锅后贸易结算使用。当事人在使用期间因工作疏忽没有申请检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已停止使用上述电子秤并购买了一台新的电子秤,新的电子秤在购买后已立即申请检定且检定合格。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不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情形予以裁量。 |
罚款500元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21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夏黎、伊浩天 |
2025.5.21 |
克区市监迎宾所计处罚〔2025〕43号 北京安怀胜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5-21 17:40
来源: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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