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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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胜利所计处罚〔2025〕34号 |
克拉玛依区果之蓝果蔬店(阿不都艾尼·吐尼亚孜)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果之蓝果蔬店(阿不都艾尼·吐尼亚孜) |
92650203MA793T150N |
阿不都艾尼·吐尼亚孜 |
当事人称是于2024年6月18日从**购买的ACS-30B电子计价秤,进货价**元/台,当事人未留存该电子计价秤的进货票据,当事人购买后一直在店里用作贸易结算,散称牛奶、水果销售给顾客。当事人知道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因当事人对店里的有些方面疏于管理,忘记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截至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有效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次日当事人将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送检,经检定结果显示合格。当事人是第一次出现电子计价秤没有检定的情况,此前当事人未因同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次日将此台ACS-30B电子计价秤进行送检,经检定结果显示合格。当事人是第一次出现电子计价秤没有检定的情况,此前当事人未因同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裁量。 |
罚款300元。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26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张梦洁、王紫琪 |
2025.5.26 |
克区市监胜利所计处罚〔2025〕34号 克拉玛依区果之蓝果蔬店(阿不都艾尼·吐尼亚孜)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5-26 16:47
来源: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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