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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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迎宾所价处罚〔2025〕25号 |
克区市监迎宾所价处罚〔2025〕25号克拉玛依区李长爱商行(李长爱)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李长爱商行(李长爱) |
92650203MA78JCEA4E |
李长爱 |
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碧水路65-1-1号的克拉玛依区李长爱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门外货架上摆放有正在进行销售的殡葬用品大元宝8包,元宝金条1袋,大黄纸票18沓,小黄纸票36沓,中纸币200沓,平安发财16包,万贯金钱6包,大纸币36沓,大号黄纸2件(48包),中号黄纸17包,打眼纸16包,夹层纸37包,纸币137沓,通天币8袋,大黄票钱2捆,往升钱27沓,祖先金11包,竹香7捆,布衣服28件,金装衣服10件,现场未见上述商品的标价或价格公示信息。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2月2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上述20种殡葬用品是2025年1月24日从**购进的,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进货后2025年1月25日由于店内摆不下,就摆到外面进行销售,当事人在外面销售时未公示价格信息。消费者购买时,当事人口头告知消费者价格。上述20种殡葬用品分别是大元宝购进价为**元/包、购进了11包、销售价为**元/包、销售了3包;元宝金条购进价为**元/袋、购进了38袋、销售价为**元/袋、销售了37袋;大黄纸票购进价为**元/沓、购进了20沓、销售价为**元/沓、销售了2沓;小黄纸票购进价为**元/沓、购进了50沓、销售价为**元/沓、销售了14沓;中纸币购进价为**元/沓、购进了240沓、销售价为**元/沓、销售了40沓;平安发财购进价为**元/包、购进了24包、销售价为**元/包、销售了8包;万贯金钱购进价为**元/包、购进了12包、销售价为**元/包、销售了6包;大纸币购进价为**元/沓、购进了68沓、销售价为**元/沓、销售了32沓;大号黄纸购进价为**元/包、购进了2件(48包)、销售价为**元/包、销售了0包;中号黄纸购进价为**元/包、购进了60包、销售价为**元/包、销售了43包;打眼纸购进价为**元/包、购进了50包、销售价为**元/包、销售了34包;夹层纸购进价为**元/包、购进了40包、销售价为**元/包、销售了3包;纸币购进价为**元/沓、购进了137沓、销售价为**元/沓、销售了0沓;通天币购进价为**元/袋、购进了15袋,销售价为**元/袋、销售了7袋;大黄票钱购进价为**元/捆、购进了12捆、销售价为**元/捆、销售了10捆;往升钱购进价为**元/沓、购进了60沓、销售价为**元/沓、销售了33沓;祖先金购进价为**元/包、购进了18包、销售价为**元/包、销售了7包;竹香购进价为**元/捆、购进了20捆、销售价为**元/捆、销售了13捆;布衣服购进价为**元/件、购进了40件、销售价为**元/件、销售了12件;金装衣服购进价为**元/件、购进了10件、销售价为**元/件、销售了0件。当事人店为零售,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记录。综上,该案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552.1元。当事人积极整改,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对销售的殡葬用品全部进行价格公示,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整改,立即对所有商品进行了价格公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52.1元。 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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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552.1元。 2罚款1000元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8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干婷、艾妮娜·加尔肯 |
2025.5.8 |
克区市监迎宾所价处罚〔2025〕25号 克拉玛依区李长爱商行(李长爱)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5-08 17:28
来源: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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