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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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迎宾所妆处罚〔2025〕30号 |
克区市监迎宾所妆处罚〔2025〕30号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广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
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广场 |
916502000995162252 |
姜德才 |
2025年2月17日,我局收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0650203002025021606481675),消费者投诉称:“消费者在和家乐购买了一盒鸡蛋,鸡蛋宣传可健脑益智,改善记忆力,分解致癌物,防癌,可促进发育,认为这种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同日我局收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0650203002025021532796580),消费者投诉称:“2025年2月15日在和家乐广场购买了一款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 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广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鸡蛋柜台发现1盒销售的“瑞恒生态鸡蛋”,包装盒说明内容为“恒瑞鸡蛋富含优质蛋白,其营养成分为普通鸡蛋的2倍至3倍;鸡蛋营养可健脑益智,有效改善各个年龄组的记忆力,鸡蛋中含有较多的维生素B,它可以分解和氧化人体内的致癌物质,鸡蛋中的微量元素也都具有防癌作用;鸡蛋蛋白质对肝脏组织损伤有修复作用,蛋黄中的卵磷脂可促进肝细胞再生”。 执法人员在化妆品销售柜发现施颜适水杨酸祛痘棉片(红盒)3盒、施颜适水杨酸净颜棉片(绿盒)3盒,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标签。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克区市监迎宾所妆强制〔2025〕17号)。2025年3月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9日从**购进了5盒“瑞恒生态鸡蛋”,进货价为**元/盒,销售价为**元/盒。包装盒说明内容为“恒瑞鸡蛋富含优质蛋白,其营养成分为普通鸡蛋的2倍至3倍;鸡蛋营养可健脑益智,有效改善各个年龄组的记忆力,鸡蛋中含有较多的维生素B,它可以分解和氧化人体内的致癌物质,鸡蛋中的微量元素也都具有防癌作用;鸡蛋蛋白质对肝脏组织损伤有修复作用,蛋黄中的卵磷脂可促进肝细胞再生”,该宣传语印刷在包装盒上,我局已发送线索移送函(克区市监迎宾所食案移〔2025〕8号)至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当事人未注意到此宣传内容,并且没有以此内容为卖点来宣传产品进行销售。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共售出4盒,剩余1盒已下架。上述鸡蛋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95.2元。当事人提供了该鸡蛋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未因上述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称投诉人反馈的施颜适水杨酸祛痘棉片、施颜适水杨酸净颜棉片均属于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均在产品外包装上,因员工失误,将外包装标签去掉了。当事人于2025年1月13日从**购进施颜适水杨酸祛痘棉片4盒;于2025年1月1日从**购进施颜适水杨酸净颜棉片4盒。施颜适水杨酸祛痘棉片、施颜适水杨酸净颜棉片的进货价均为**元/盒,销售价均为**元/盒,截至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产品各售出1盒,合计售出2盒。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进货发票、供货商资质、备案凭证、海关报关单、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138元。当事人未曾因同类问题被行政单位处罚过,当事人未收到过消费者使用后产生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情况。当事人已将上述鸡蛋与化妆品向消费者退款,同时将剩余1盒鸡蛋进行下架处理,并检查店内所有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是否完整。 |
当事人宣传鸡蛋可健脑益智,改善记忆力,分解致癌物,防癌,可促进发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过错,主动提交证据,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证明所使用的产品为合格产品,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涉嫌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见中文标识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够主动进行整改下架相关商品,且当事人提供了案涉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备案凭证等资料,化妆品来源合法,且为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裁量处理。 |
1.没收3盒施颜适水杨酸祛痘棉片(红盒)、3盒施颜适水杨酸净颜棉片(绿盒)详见财物清单(25022009003-1)。 2.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3.罚款2000元。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3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王雅琪、刘莉 |
2025.5.30 |
克区市监迎宾所妆处罚〔2025〕30号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广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日期:2025-05-30 13:19
来源: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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