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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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稽药处罚〔2025〕22号 |
克拉玛依市友好伊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市友好伊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91650203MADBTK054A |
王奇武 |
2025年2月20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汇福家园A16栋204号商铺的克拉玛依市友好伊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诊疗室内的储存柜下层有氯化钠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236,生产日期:2024.08.27,生产批号:240827141,有效期至2027.08.26,贮藏:密闭保存,规格100ml:0.9g/0.9%),现场未提供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药品同批次检测报告,以及上述药品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药品共计31袋。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诊所备案凭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克区市监稽药强制〔2025〕1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022004004)。2025年2月26日,经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
1.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来源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购进药品未索取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3.没收31袋氯化钠注射液(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0220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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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23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吴月、王洋 |
2024年5月27日 |
克区市监稽药处罚〔2025〕22号克拉玛依市友好伊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6-05 16:55
来源: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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