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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乡(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工作制度

日期:2024-07-03 18:35 来源:区司法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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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乡(街道)与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克拉玛依市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乡(街道)与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工作,建立权责清单、信息共享、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提高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全面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制度

(一)信息共享制度

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抄送和通报等方式共享相关信息。

信息共享内容包括:

1.涉及下放乡(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及赋权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3.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行政决定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信息;

4.与下放乡(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执法检查信息

5.作出的与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按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需要反馈的;

6.与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

7.涉及乡(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四张清单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8.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

9.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

依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不能提供给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共享的内容。

(二)案件移送制度

1. 移送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或违法线索属于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或违法线索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或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 移送程序。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或违法线索,移送方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时,移送方应当提交行政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并复函移送方反馈情况,不予立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3. 异议处理。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违法线索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司法局协调处理

4. 案件办理。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三)联合执法制度

1. 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研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

2. 健全联合执法程序。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行政执法活动涉及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责衔接,或者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不同行政检查但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报请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方案应当明确联合执法的内容、时间、参与机关、职责分工等事项。

3.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对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分别管辖的,应当分别立案,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执法协助制度

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案件材料的,所需要的案件材料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的,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的,或者有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刁难。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五)业务指导制度

涉及行政执法权下放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印发指导性文件、组织研讨交流、通报典型经验做法、联合开展执法演练、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等方式强化对乡(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指导。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乡(街道)要加强与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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